一、依據本局 104 年 2 月 12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0151565 號函續辦(諒達)。 二、旨揭注意事項係為協助學校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能完備行政程序,減少程序瑕疵及申訴情形,以發揮處理機制之成效。故,貴校若有不適任教師之情形,請依旨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