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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學務處公告 | 2016-09-23 | 點閱數: 350

主旨: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9 月 1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127705 號函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段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24 條及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三、另請學校將上開法令規定列為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重要宣導事項,務必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或形成不友善之學習環境,損害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