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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輔導室公告 | 2016-08-29 | 點閱數: 284

說明: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1 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為落實通報機制以利社政單位及時為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提供協助,特轉知該通報機制之訊息以利校內教育人員知悉。如因執行業務遇有生活陷困之家庭或個人需經濟協助者,請填寫「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如附件)並傳真至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或社會局,如有疑問,可撥打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電話諮詢: 06-2995686 、 2995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