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南大學 106 年 4 月 26 日南大視訓字第 1060006857 號函辦理。 二、凡各級學校合乎選送資格之特教教師,應檢具報名表件(報名表、身份證影本、合格教師登記證影本、最近一年考績影本、學經歷影本及志願服務切結書)於 10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前統一由所屬學校行文報局俾利彙辦。 三、請學校承辦轉知所屬人員留意志願服務切結書,結業後 6 年內至少須有 2 年之視障教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