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注意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所屬各級學校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規定,積極營造友善校園,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除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辦理外,
依本要點辦理。
三、積極預防:學校應落實日常課程教學預防校園霸凌事件發生:
(一)導師或主責教師應每學期至少運用一次本局編選之案例教學資源,進行班
級學生防制霸凌教學,並做成紀錄,提升學生自我保護與求救知能。
(二)學校每學期至少實施一次校園生活問卷、社會關係問卷及生活困擾量表等
問卷量表,發現及掌握人際互動欠佳之目標學生。
(三)運用三級輔導機制,協助目標學生強化人際互動與社交技巧,避免校園霸
凌事件發生。
四、為有效處理霸凌事件並明確律訂權責及處理程序,學校應依下列事項(一)進行通報:學校人員於知悉事件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立即進行校安通
報、社政通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等通報,同時
電話告知駐區督學。如屬課後時間發生,仍應於知悉時,依前開事項辦理
通報。
(二)召開因應會議:於知悉三日內由學校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研
定後續調查方式及後續分工。
(三)會議組織:學校於學期初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
人,其成員應包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
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四)進行調查:因應會議中決定調查小組組成方式,可由校內成員組成或外聘
委員擔任,調查訪談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除徵得雙方及法
定代理人同意,應避免對質;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訪談書面紀錄需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五)調查期限:事件應於知悉後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並完成調查報告,處理期
間每二週應回報本局處理進度。
(六)召開確認會議:依據調查報告結果,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會
議,決議確認是否為霸凌事件或校安事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
結果,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與期限(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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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存資料:學校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含事件處理文件紀錄
(含簽到單)、調查申請書、訪談紀錄(含簽名)、校園生活問卷等。
(八)追蹤輔導:經學校調查確認為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
制,並經因應小組結案會議議決確認,陳報本局輔導紀錄及成效評估表後
解除列管。
(九)受害人輔導:針對受害人及行為人擬訂輔導計畫,包含心理復健輔導、小
團體輔導、班級輔導、追蹤輔導、個別諮商及專輔人員輔導。
(十)後續追蹤:級任教師(導師)、輔導教師應提供學生、家長持續關懷,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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