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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者。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同等學力者:
(一)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習 3 年級課 程,持有修業證明書。
(二)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參加相當於國民中學階段之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 2 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七、測驗內容:
(一) 考試分發入學:
採學科測驗,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就國文、英文、數 學、社會、自然等五學習領域,擇科測驗或採加權計分方式辦理。
(二) 專業群科甄選入學:
採術科測驗,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加權計分, 應以能符應國中課程綱要為原則。
八、入學依據:
(一)考試分發入學:以入學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考試分發入學依據。
(二)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以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甄選入學之依據。
如確有參採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要,得參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做為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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