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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5-108 年臺南市政府推動各機關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及 108 年 7 月 11 日府性平字第 1080816469 號函辦理。
二、辦理機關: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北區區公所
(二)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
(三)聯合辦理單位:臺南市南區區公所、臺南市中西區公所、臺南市安平區公所、臺南市山上區公所、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三、研習對象:合辦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用人員等 30 名;另提供臺南市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同仁等 30 名,並邀請里鄰長、志工及市民參與。
四、研習資訊:
(一)時間: 108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00 分至 4 時 00 分
(二)地點: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四樓禮堂(...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9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081107518 號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 年 9 月 11 日公訓字第 1082160312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 109 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保訓會特製作行政中立實務案例宣導手冊,請協助宣導並規劃閱讀行政中立電子書、「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文官 e 學苑加盟專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實務」課程學習等相關抽獎活動。
三、為強化本市所屬機關學校對於行政中立之瞭解,隨時提醒同仁應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嚴守行政中立,旨揭宣導品電子檔業已上傳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機關業務」區「行政中立/公務倫理」下載。
四、旨揭宣導手冊因本局獲分配數量有限,請...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9 月 25 日部退五字第 108485865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一份供參。
二、根據銓敘部統計 107 年度在職亡故公務人員之死亡原因分析中,以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自殺及肺部疾病為 4 項主要原因,因上述疾病均可藉由健康檢查早期發現及早期處置,爰 108 年 8 月 15 日考試院第 12 屆第 249 次會議中,考試委員建議各機關應加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管理。
三、請各機關學校積極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每年定期安排時間,洽請醫療機構前往服務機關,或鼓勵所屬同仁自行前往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及早發現疾病或危險因子,並建議所屬同仁養成良好飲食習慣、規律運動或藥物控制,俾能有效預防或...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9 月 18 日部法三字第 10848560642 號函及 108 年 9 月 20 日部法三字第 108485737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 108 年 9 月 18 日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13 條第 4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應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但 97 年 1 月 16 日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次查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之現職公務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復查一覽表... 觀看完整文章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 3 、第 91 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 108 年 8 月 6 日院臺法字第 1080026109 號令發布。自 108 年 9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所列人員(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二、通報原則如下:
(一)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
(二)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首長送交一級機關、一級機關首長送交本府)。
(三)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
(四)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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