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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952 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
三、再查專審會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第十二條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調查小組。」暨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四、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布施行後,則依該規...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59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四、查專審會辦法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專審會...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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