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文之規定辦理: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2月24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32529461號函修正),詳如附件一。
第三款、學生因家庭戶籍遷移,並有居住事實者,得辦理轉學。
第四款、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繕具轉學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 讀學校申請轉出:
1. 辦妥遷徙之戶籍證明文件(附上詳細記事欄,註明監護人)。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例如學生之證件照)
4.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第五款、就讀學校審查通過後,應開立轉學證明書予申請人,並請其於三日內持轉學 證明書向轉入學校辦理轉入。
二、依據公告282825「國中學籍系統 115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期轉換」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停⽌學⽣轉出、轉⼊作業:
1. 請各校於 115 年 ( 以下同 )7 ⽉ 23 ⽇ ( 星期四 ) 下午 4 時後,停⽌於學籍系統辦理學⽣轉出作業; 7 ⽉ 28 ⽇ ( 星期⼆ ) 下午 4 時後,停⽌於學籍系統辦理學⽣轉⼊作業。請各校務必於學校網⾴公告, 提醒辦理轉出學⽣之家⻑於 7 ⽉ 28 ⽇前⾄轉⼊學校完成轉⼊⼿續。
2. 因學期變更後,系統無法取消學期變更前之轉出資料,爰請轉出學校務必確認學⽣已於 7 ⽉28 ⽇ ( 星期⼆ ) 前完成轉⼊⼿續,倘未完成者,請通知學⽣返校辦理「取消轉出」後,再操作 「學期變更」。
3. 本局將於 7 ⽉ 29 ⽇ ( 星期三 ) ⾄ 7 ⽉ 31 ⽇ ( 星期五 ) 進⾏審核轉出⼊、中輟復學、重⼤資料變更、 調班、特殊⽣折抵,期間請學校暫停學籍系統所有作業



.png)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