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獎標準:
1. 以114學年第一學期成績為主。
學期成績佔30%、獎懲佔30%、出缺席佔30%與校內、外參賽獎狀(10%)。
依學生申請之學務處開列多元學習表現、教務處開列學期成績證明與獎狀影本(正本檢驗)進行審查。
★字音字形比賽、英語單字比賽、閱讀類比賽、寫作競賽、團唱比賽.....任何本校在上學期頒發之獎狀皆可。
2. 詳細計分標準:
(1) 114學年第1學期的學期成績×30%,上限30分。
(2) 114學年第1學期的獎懲分數×30%,並且完成銷過,不得有懲處紀錄。
嘉獎1分/次、小功3分/次、大功9分/次。本項目上限30分。
(3) 出缺席佔30%。採計114學年第1學期期間表現,出缺席為申請獎助學金之必備條件。
A. 早自習無遲到紀錄。
B. 第1節至第7節上課期間,無曠課紀錄。
(4) 教師推薦簽名。
(5) 學生繳交申請表,在申請表上黏貼教務處開列之成績證明。學務處開列之多元表現證明。
(6) 學校活動或教育局獎狀或證明,一張加5分。同時附上○1影本、○2正本,教務處不代為影印。
(7) 學生若有其他經濟證明(中低收或低收)可檢附,但不代表獎項優先給學生,概由申請學生在校表現而論。
3.本獎項由一、二年級提出申請。
*送件日期:115年5月14日(週四)下午5點以前繳交給註冊組,逾時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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